发布时间:2020-08-31 12:00:00 发布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
京建发〔2020〕24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持续优化本市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简审批环节,完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制度改革,本市对社会投资低风险小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办理试行告知承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告知承诺制,是指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一次性公布告知建设单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发的办理条件、标准、申请材料和需要履行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办理条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违反承诺的后果,审批部门直接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审批方式。 二、试点范围 试点小型建设项目是指适用社会投资低风险且总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改扩建房屋建筑项目。 三、审批部门 社会投资低风险小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告知承诺制由区住房城乡(市)建委负责具体实施。 四、办理流程 (一)纳入试点范围的建设项目按照规划许可与施工许可合并办理方式提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结果通过系统推送至施工许可审批部门。 (二)建设单位登录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一站通”服务系统填报相关项目信息,上传《建设项目办理申请表》《社会投资低风险小型建设项目承诺书》(见附件)和施工单位确认文件(申报时可容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申报材料符合办理标准的,审批部门即时合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和安全监督备案手续,并即时作出准予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决定;建设单位可在线即时获取施工许可电子证照,并可在线即时打印施工许可纸质证照。 (四)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部门通过信息系统平台自动获取施工许可证相关信息,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五、事中事后监管 (一)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各方建设主体应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进行建设,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二)审批部门应当在作出施工许可决定后3个月内对建设单位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抽查。未履行承诺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条件的,撤销决定,并将有关情况纳入本市信用信息平台;作出虚假承诺的,直接撤销决定,并将有关情况纳入本市信用信息平台。 (三)作出撤销决定的,审批部门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进行处罚,建设单位2年内不再适用施工许可告知承诺制办理条件。 六、试点工作自2020年10月9日起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8月31日 |